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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1162號
KSEV,107,雄小,1162,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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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6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廷佳 
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正華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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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