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鳳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滋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嘉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