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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