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陳淑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筱琴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18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