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原 告 白奇明
被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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