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505號
FYEV,107,豐補,505,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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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原   告 白奇明
被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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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