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巧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