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89號
原 告 江友亮
被 告 陳金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本院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7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