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7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六合
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陳淑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