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張寶源
訴訟代理人 鍾士源
被 告 麥克鴻業有眼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訴訟代理人 吳美儀
何岑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0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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