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同家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同家毅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 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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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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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鐵鎚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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