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7年度,208號
HUEV,107,虎簡調,208,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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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耀森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王某應就相對人蕭 耀森所有坐落雲林縣○○鎮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2 分之1 ,於民國86年7 月22日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收件字號86年雲西地字第009051號,設定新臺幣2,400,000 元之抵押權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觀之,係以相對人蕭耀森設定抵 押權予王某之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為據,故本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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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