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芬
張榮朝
廖聰達
陳秋容
廖文超
洪李櫻鑾
陳英賓
鄭金常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184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芬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榮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聰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秋容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文超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李櫻鑾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英賓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金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秀芬、張榮朝、廖聰達、陳秋容、廖文超、洪李櫻鑾、陳 英賓及鄭金常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撥打 電話向李秀蘭及廖甲良夫妻(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在雲林縣○○鄉○○村○○000 號所經營之地下簽賭站簽 賭香港六合彩或今彩539 。渠等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及今 彩539 之開獎號碼作為對獎依據,均分為2 組號碼(俗稱「 2 星」)、3 組號碼(俗稱「3 星」)、4 組號碼(俗稱「 4 星」)等組合供賭客簽注,香港六合彩部分:「2 星」每 注簽注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0元,「3 星」及「4 星」每
注簽注金額皆為70元,如賭客下注簽中「2 星」,每注可得 5,700 元獎金,如簽中「3 星」,每注可得57,000獎金,如 簽中「4 星」,每注可得75萬元獎金;今彩539 部分:「2 星」「3 星」及「4 星」每注簽注金額皆為80元,如賭客下 注簽中「2 星」,每注可得5,300 元獎金,如簽中「3 星」 ,每注可得57,000獎金,如簽中「4 星」,每注可得75萬元 獎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悉歸李秀蘭及廖甲良所有。嗣警於 106 年10月26日,持搜索票搜索李秀蘭之住處,始悉上情。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除就證據欄增列「本院106 年度 聲搜字第719 號搜索票1 紙」,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266 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 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 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 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 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14 號 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陳秀芳、張榮朝、廖聰達、陳秋 容、廖文超、洪李櫻鑾、陳英賓、鄭金常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陳秀芬、張榮朝、廖聰 達、陳秋容、洪李櫻鑾、陳英賓為警查獲時止,多次下注賭 博,犯罪時地密接,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各舉動實難以強行分開,故於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四、「對向犯」係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 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 之聯絡,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 著有81年臺非字第233 號判例可參,是本案被告陳秀芬、張 榮朝、廖聰達、陳秋容、廖文超、洪李櫻鑾、陳英賓、鄭金 常,所犯上開賭博犯行,依前揭說明,並不成立共同正犯, 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
㈠、本院慮及賭博罪之罪章所強調的為社會風氣之維護,避免助 長投機心態盛行,但同時間政府自身也是假借「公益」之名 ,但大肆販賣刮刮樂、大樂透、今彩等高度射倖性博奕活動 ,向來落得做賊喊抓賊、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譏 ,是以本院向來對於賭博案件,在刑度上量處非重,也對於
檢警體系大量投入偵察資源在此類案件中感到不解,一方面 喊著司法過勞,一方面大張旗鼓花費人力在此類案件上著墨 ,豈非備多力分,或許他日我國立法機關能通盤檢討我國立 法趨勢,而適度就賭博罪往除罪化、行政罰化邁進。㈡、考量被告陳秀芬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陳 秀芬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張榮朝教育程度為初中肄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被告廖聰達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現已退休,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被告陳秋容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職業為農,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廖文超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 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洪李櫻鑾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 ,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陳英賓教育程度為 專科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鄭金常教育程度 為不識字,現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等人之警 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並酌以被告陳秀芳、張榮朝、廖聰達、陳秋容、陳英賓、鄭 金常前無其他前科紀錄;被告洪李櫻鑾前有1 次聚眾賭博前 科;被告廖文超前無犯賭博罪之前科紀錄(見被告等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雖定有明文,惟被告等人於本案均否認有何獲 利(見警卷第4 頁、第37頁、第68頁、第99頁、第128 頁、 第170 頁、第202 頁、第235 頁),而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 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是否有實際獲利,自難認定被告等人為 本案犯行有所獲利,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簽賭時間 │簽賭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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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秀芬 │民國106 年10月21、24日│香港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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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榮朝 │民國106年10月23、24日 │今彩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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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廖聰達 │民國106年10月21、24日 │香港六合彩│
├──┼────┼───────────┼─────┤
│ 4 │陳秋容 │民國106年10月24、25日 │今彩539 │
├──┼────┼───────────┼─────┤
│ 5 │廖文超 │民國106年10月7日 │香港六合彩│
├──┼────┼───────────┼─────┤
│ 6 │洪李櫻鑾│民國106年10月12、14日 │今彩539 │
├──┼────┼───────────┼─────┤
│ 7 │陳英賓 │民國106年10月24、25日 │今彩539 │
├──┼────┼───────────┼─────┤
│ 8 │鄭金常 │民國106年10月25日 │今彩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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