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洪立陽
訴訟代理人 陳坤恩
陳永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明、長欣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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