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18號
KSDV,107,除,218,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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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羅寶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於民國 107 年3 月9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4 月12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翌日(即13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嗣於107 年8 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 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97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1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8 月12日為 星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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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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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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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晉禾企業股│寰宇熱能企│中國信託│171350000032│450,000元 │107 年4 月2 日│ET0095994 │
│ │份有限公司│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蔡永裕 │ │民族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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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