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莊國維
被 告 東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逸
被 告 呂涵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東南有限公司(下稱東南公司)、呂涵濘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東南公司邀同呂涵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一)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二) 1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19日起至110年1月 19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 45%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 ,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東南公司自107 年4月19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 積欠本金合計565,760元(計算式:509,202元+56,558元= 565,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呂 涵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東南公司、呂涵濘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借據、保證書、 約定書、催告書及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至10 、12、25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東南公司、呂涵濘 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冠宏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900,000元 │509,202 │自107年4月19日起│2.545% │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 │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00,000元 │56,558 │自107年4月19日起│2.545% │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 │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000,000 │565,760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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