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詹曉芳
被 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被 告 馮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祥、馮千容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 倘東昇彎管有限公司逾期給付利息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 ,除應清償借款及按前開方式計付之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 內者,另按當期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則按當期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東昇彎管有限公司自 民國107 年3月1日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嗣經原告屢次催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後,東昇彎管有限公司,合計尚積欠借 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232,40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 )、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催繳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
可證(見院卷第8 頁至第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為主債務人 ,而被告黃祥、馮千容為連帶保證人,其等應就本件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條之規定 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52,876元,有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見院卷第2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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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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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 │ │ │ │之10% 計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上者,依原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
│1 │881,984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2 │881,984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3 │377,99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4 │377,99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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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98,71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2.88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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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13,735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2.98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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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合計:5,232,4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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