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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