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82號
KSDV,107,補,1282,2018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陳金寸
被   告 王業夫
      李蔡先照
      李增加
      鐘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之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據原告陳報占用面積2.507坪,以1坪等
於3.3058平方公尺換算,為8.2876406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被告所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
求被告賠償占用之土地租金、調解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0,40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9,685元/㎡×面
積8.2876406㎡=660,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