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68號
KSDV,107,補,1268,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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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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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