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玉凰
原 告 蔡志賢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00 元(即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093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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