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41號
KSDV,107,補,124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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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要忠華
原告與被告黃淳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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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