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09號
KSDV,107,補,1209,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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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葉榮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吳泓德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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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