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 告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長青
被 告 方柔涵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將蕭旭勳名下被告永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股東職稱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登記塗銷,性質上
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東出資額為斷,
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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