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高成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921,
466元《薪資223,338元、退休金1,650,000元、機票及基本生活
費用48,128元〈計算式:美金1,564.39元×30.765(訴訟繫屬日
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8,128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其中請求給付
薪資計223,338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
一即1,21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1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8,892元(計算式:20,107元-1,215元=
18,89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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