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78號
KSDV,107,補,1178,201809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范鳴弟即鳴利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922,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