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47號
KSDV,107,補,1147,201809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宇鑫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400 元,應繳裁判
  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4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