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宇鑫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400 元,應繳裁判
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4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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