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26號
KSDV,107,聲,226,201809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s Arizcorreta Garcia賈安德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相 對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相 對 人 李謀偉
相 對 人 王溪洲
相 對 人 蔡永堅
相 對 人 李瑞麟
相 對 人 黃進銘
相 對 人 沈銘修
上列七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相 對 人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鴻江
相 對 人 陳佳亨
相 對 人 黃建發
相 對 人 洪光林
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基於案情需要,爰聲請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 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 ,而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3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張法 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均屬 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 於案情需要,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1/1頁


參考資料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