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葉良川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相 對 人 萬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 存在之訴,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 廢止,且原有董事長李天隆及董事王春安皆已死亡,導致相 對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存在,為有效進行訴訟程序,爰聲請 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 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 52條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 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 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 用前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 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 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 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11 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等規定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103 年2 月18日以高 市府經商公字第103650161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相對人 為有限公司,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經本院選派清算人, 公司章程亦未就公司之清算另有規定等節,有高雄市政府10 7 年3 月7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0831700 號函暨檢附之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影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各1 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相對人公司應進行清算 程序,並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再參諸相對人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全體股東除與相對人有利害衝突之聲請人外 ,尚有李天隆、王春安、黃志堅、吳泰坤等人,雖李天隆、 王春安業已死亡,然依前揭說明,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
務應由其繼承人行之,如其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 推一人行之;此外,其餘股東黃志堅、吳泰坤未曾以相對人 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一情,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份附卷可參,堪認相對人尚有其餘股東可 行使清算人職權並擔任法定代理人。從而,相對人並不符無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不能行使代理權之要件,聲請人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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