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158號
KSDV,107,消債清,158,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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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沈敬峰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
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總
人數,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5,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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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