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92號
KSDV,107,抗,192,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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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邱玲琪 
相 對 人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
107年度司票字第35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之本票6紙,惟抗告人係因當年中華電信未上市股票買賣所 簽發,所簽本票金額與裁定金額差距懸殊,且抗告人住高雄 ,聲請人住北部,彼此素不相識,推敲有人想賺取利潤,從 中做手腳所致,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 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 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 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6紙,均已 屆期,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本票6紙為證,原裁定依據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形式 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據以准許強制執行 ,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雖曾簽發系爭本票,但所簽本票金 額與裁定金額差距懸殊,且與相對人素昧平生云云,惟查, 此屬實體上之爭執,並非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之問題, 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非訟程序得予審究 。再者,本票為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且 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依照票 據法第120條第2、3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 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故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不以票據上記載支付對象或清償日期為必要。從而,原審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人以抗告意旨所指事由,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



,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 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 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 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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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
│002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
│003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
│004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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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
│006 │89年5月2日│750,000元 │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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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