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郭現龍
郭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222元,原告主
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3,427,504元(即變更要保人之保
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27,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95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7,6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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