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王景亮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268 元(即本
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06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扣除先前已付8,480 元後,尚
須繳納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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