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49號
KSDV,107,司拍,349,2018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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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相 對 人 榮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世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8,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6月30日,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07年4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 記簿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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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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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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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 │ │4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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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35 │ │509 │509分之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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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1 │ │7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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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2 │ │17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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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3 │ │8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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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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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