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簡明德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聲請人名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等 值現金合計新台幣327,74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本 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債務人 陳報狀、本院分配表等、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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