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81號
KSDV,107,司促,1908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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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卓胡寶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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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