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749號
KSDV,107,司促,18749,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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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宜娟
債 務 人 謝清課
債 務 人 蔡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宜娟於民國94年12月至98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謝
  清課、蔡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4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宜娟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清課
  、蔡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7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麗雪、謝│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489元│宜娟、謝清│月1日起   │      │       │
│  │   │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麗雪、謝│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89元│宜娟、謝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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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