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635號
KSDV,107,司促,18635,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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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璇婷於1.民國103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7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5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
  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0
  ,88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6,863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50881 │     │七年六月十五│      │點五七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336863│     │七年六月十二│      │點九計算之利息│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0881 │     │七年七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五│
│  │   │     │      │      │七,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一四│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期數以九個月│
│  │   │     │      │      │為限     │
├──┼───┼─────┼──────┼──────┼───────┤
│ 002│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36863│     │七年七月十三│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一點九八計算│
│  │   │     │      │      │之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個月為限│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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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