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璇婷於1.民國103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7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5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
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0
,88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6,863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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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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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50881 │ │七年六月十五│ │點五七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336863│ │七年六月十二│ │點九計算之利息│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0881 │ │七年七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五│
│ │ │ │ │ │七,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一四│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期數以九個月│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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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璇婷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36863│ │七年七月十三│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一點九八計算│
│ │ │ │ │ │之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個月為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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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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