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債 務 人 李宥誱(原名:李源明)
債 務 人 沈沛宜
一、債務人李宥誱(原名:李源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
柒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債務人李宥誱(原名:李源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
柒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李宥誱(原名:李源明)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
不足時,由債務人沈沛宜給付之。
三、債務人李宥誱(原名:李源明)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李宥誱(原名:李源明)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沈沛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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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742,249 │107年8月30日 │2.02% │自107年10月1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
│附表二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600,669元 │107年6月8日 │2.02% │自107年7月9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274,874元 │107年8月5日 │2.02% │自107年9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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