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辰○○
被 告 寅○○
被 告 巳○○
被 告 申○○
被 告 壬○○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二、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辰○○、寅○○、巳○○、申○○、壬○○部分撤銷。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寅○○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附件一所示保證書收據壹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申○○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附件二所示保證金收據壹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壬○○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柒台、印章伍顆、廣告稿柒張、借貸清還表參張、附件三所示保證金收據壹張、廣告拾壹張、匯款帳號壹張、筆記本陸本,均沒收。 事 實
一、劉育松(逃匿原審法院通緝中)以薪僱用戊○○、辰○○、寅○○、巳○○、林 妙瑱(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申○○、壬○○等人,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初起至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共同謀議,在台中市○○路二七四號如附表一之一至 十所示犯罪時間,以在報紙刊登信用貸款廣告,利用急需用錢或不諳銀行貸款業 務之人,詐騙辦理之手續、律師、信用保險等費用或提供之保證金。由劉育松為 主謀,負責申請裝設租用電話、開設匯入銀行帳戶、提款。戊○○負責內部管理
、聯絡、刊登廣告,其餘被告辰○○、寅○○、巳○○、林妙瑱、申○○、壬○ ○等人自行選擇廣告內容,交由戊○○委託力達廣告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集 中刊登於附表二所示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報各縣市分類廣告版面,而 廣告費用由其餘被告等自行負擔方式,並以附表一所示數人共犯之方式,以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七四號十一樓為進行詐欺工作據點,利用急需用 錢之不特定社會大眾,信任上開各大報之辦報信譽,見上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 台銀信貸」、「銀行信用」、「華泰信用」、「華興財務」、「貸款免擔心」、 「非法終結者」、「誠泰互助會」、「同德融資」、「聯邦融資」、「永達融資 」、「亞泰信貸」、「誠泰信用」、「華信信用」、「華信信貸」、「安泰信貸 」、「美商信用」、「第一信貸」、「大眾信貸」等信用貸款廣告,使急需用錢 之不特定社會大眾閱報後而陷於錯誤,打電話至由劉育松單獨向中華電信公司申 請電話,再透過不詳之電話公司將電話轉接其提供電話0000000轉至00 00000、0000000轉至0000000、0000000轉至000 0000、0000000轉至0000000、0000000轉至0000 000、0000000轉至0000000,並由劉育松再單獨借用程月昭、 魏方等名義裝設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七台以聯絡 ,由戊○○、辰○○、寅○○、巳○○、林妙瑱、申○○、壬○○以假姓或自稱 之職稱為「李先生」、「趙經理」、「李小姐」、「許小姐」、「陳小姐」、「 洪小姐」、「林經理」、「張小姐」、「王先生」、「王小姐」、「吳小姐」等 名義接聽電話,並進而向接洽者詐稱需繳交相當於約借貸金額百分之三點五之保 證金、手續費、律師費、保險費等費用,並由劉育松提供其所有傳真機一台,對 欲借款人傳真有關辦理借貸有關資料,騙取被害人以匯款方式繳交劉育松所開設 銀行帳戶,實則劉育松等人並未辦理任何貸款手續,而前後向丁○○等詐得新台 幣(下同)五十四萬元不等之財物(被害人被詐欺之事實詳如附表一所示),每案 詐得財物由劉育松分得百分之五十、戊○○分得百分之十、接案人員分得百分之 四十;另有花博智、李美鳳、「玉珍」、林惠玲、顏俊良、陳小姐、陳建安、張 新律、劉參妹及詹美玲、潘金泉、范秀香等人閱報後,打電話詢問,幸未騙得財 物。另劉育松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委由不詳姓名者偽刻李偉慶、李國志、彭達宏 、趙壽坤、蘇博榮印章五顆,並由其保管該五顆印章,俾便偽造保證書或保證金 收據使用,劉育松於詹美玲、潘金泉、范秀香按序打電話詢問借貸後,即囑咐寅 ○○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申○○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壬○○於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八日分別與劉育松基於偽造保證金收據之牽連犯意,均各於前開地點 處所,按序未經李偉慶、王昆成、李國智之同意,冒名偽造署押及蓋用偽刻印章 分別偽造如附件㈠保證人陳婉君、立據人及經理李偉慶名義之保證書;如附件㈡ 立據人王昆成名義之保證金收據及如附件㈢立據人李國智名義之保證金收據,交 由劉育松分別蓋偽刻印章,李偉慶捺指印及蓋偽刻李國志印章,供其所辦借款人 按序詹美玲、潘金泉、范秀香確有借貸時欲取具收據時之使用,按序足以生損害 於李偉慶、王昆成、李國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臺 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搜索票,在台中市○○
區○○路二段二七四號十一樓執行搜索,戊○○、辰○○、寅○○、巳○○、林 妙瑱、申○○、壬○○等七人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劉育松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傳真機一台、電話七台、印章五顆(即李偉慶、李國志、彭達宏、趙壽坤、蘇博 榮),廣告稿七張、借貸清還表三張、附件一、二、三所示保證金收據三張、廣 告十一張、匯款帳號一張及寅○○、巳○○、申○○、壬○○及已判刑確定被告 林妙瑱等人所有記載借款人個人資料記事本或計算紙共六本。二、案經丁○○、丑○○、丙○○、子○○、亥○○告訴由台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辰○○、寅○○、巳○○、申○○等五人,對於右揭時、地之 犯罪事實,除受在逃通緝中被告劉育松僱用辦理貸款手續外,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犯行,均一致辯稱不知劉育松係詐欺行為。被告戊○○另辯稱,渠係至公司 打雜,非負責內部管理之人員;被告戊○○、寅○○復辯稱,附表編號七、九、 十之被害人非彼等所詐騙,因表上所載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非彼等所使用;被告 巳○○、申○○亦均辯稱,彼等係直接受劉育松指揮,與其他人間未有橫之連繫 ,對於其他人所為犯罪行為不應論以共同正犯各等語。經查:(一)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辰○○、寅○○、巳○○、申○○、壬○○ 及判處罪刑確定被告林妙瑱於警訊中分別承認詐騙被害人手續費或保證金等行為 不諱(見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卷第三十頁至第四十九頁、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 九頁、第一八八頁至第一九三頁)。被害人丁○○、丑○○、丙○○、酉○○、 未○○、甲○○等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到院指訴及卯○○、癸○○、己○○、亥○ ○於警訊中指述甚詳屬實,並據被害人提出新竹中小企業銀行送款單三紙、國內 匯款執據十紙、劃撥儲金收據八張、廣告影本乙張、基隆一信匯款存查單乙紙、 世華銀行送金簿存根乙紙、台北銀行電匯單乙紙、聯合報廣告乙紙,及現場扣得 監視器二台、針孔監視鏡頭一個、傳真機一台、電話七台、電線一卷、印章五枚 、廣告稿七張、電話費收據三十六張、借貸清還表三張、保證金收據三張、廣告 十一張、匯款帳號一張、筆記本六本在卷可查。又附表一被害人閱報所見信用貸 款廣告名稱、連絡電話,與扣得之力達廣告社廣告請款明細單所載廣告名稱、連 絡電話相符,有上開廣告費請款明細單一份附卷足稽。(二)被告寅○○辯稱:使用假名,係劉育松稱為業務上需要,要配合再上班,偽造李 偉慶名義保證書即保證金收據是劉育松要渠寫等語。被告辰○○辯稱:劉育松言 類似民間都用假名等語。被告巳○○辯稱:有問劉育松為何用假名,劉育松要伊 照做,警訊中供稱客戶匯錢後,由戊○○接手騙錢等語。已判刑確定被告林妙瑱 另稱係劉育松叫伊用假名等語。被告申○○辯稱劉育松稱是之前員工做的,我接 辦所以用假名,偽造王昆成名義保證金收據,是劉育松叫伊寫的等語。被告壬○ ○辯稱:警訊時發現用假名才知有問題,又李國智名義偽造之保證金收據,也是 劉育松叫伊寫,當時伊不知其叫劉育松等語。而對於劉育松有無將借款交付借款 人,被告均稱不知,按諸被告等人既負責接聽電話從事借貸業務,客戶如未收到 借款,均會打電話抱怨,甚而表明不辦借貸要求退款,此時被告等必向劉育松反 應,劉育松即使加以安撫,被告等當知係共同設詐騙局,如何諉稱不知情,此從
被害人甲○○於警訊中所言,其依自稱洪小姐之人指示匯款三萬二千元之律師公 證費,欲借款一百萬元,其後洪小姐又要其匯八萬五千元之信貸保證金,其感覺 有詐騙即表示不辦借款,請求退回原匯之三萬二千元,亦未獲理睬等語,而被告 等人均在同一辦公室,對於被害人等人反應必會討論。又被告巳○○於原審法院 供稱,劉育松本來說當總機,後來去才知騙人。被告申○○供稱,剛開始沒有懷 疑等語,顯知係詐騙行為,顯見被告等人均辯稱對劉育松未將借款交付被害人之 情不知,核屬嗣後畏罪卸責之詞。
(三)被告寅○○、辰○○、壬○○等人均稱戊○○是管理人員,負責回答客戶詢問, 不清楚可問他;而被告戊○○對於其餘被告如有不懂可問渠等情,亦不否認;而 其餘被告如洽妥一件借貸案件,原則上劉育松分得百分之五十、戊○○分得百分 之十,洽案之人分得百分之四十,戊○○既未負責場地租用、電話申請、手續費 費率決定及僱用員工,原則上亦未接案,其得分得百分之十,顯係基於管理人員 身分而分得,戊○○辯稱其僅負責打雜、代購便當等語,應無足採。(四)被告戊○○、寅○○辯稱附表編號七、九、十之犯罪事實,非彼等所為,惟被告 壬○○對於警方扣得證物即其記事簿上載有附表編號七被害人之資料,其上筆跡 為其所書寫並不否認,僅辯稱該案係劉育松所接,然被害人己○○警訊中指稱接 電話之人有男有女。被告壬○○辯稱僅係劉育松所接,即屬卸責之詞。又附表編 號九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寅○○辯稱其記事簿上載有被害人甲○○之資料,係 因被害人甲○○稱被騙,渠請被害人留下資料,交由劉育松處理可否幫其追討等 語,然被害人甲○○在原審稱係其留下個人資料予詐欺集團,與其接觸之人有洪 小姐及二位未具名男子,且八十八年五月三日被告寅○○又已在本案詐騙集團工 作,彼等辯稱非其等詐騙,核屬卸飾之詞。另附表編號十之犯罪事實,被害人亥 ○○指稱有匯款就留下其帳號後予詐騙集團,而扣案之巳○○記事簿上載有被害 人亥○○之個人資料,被告巳○○雖辯稱此係劉育松叫其抄寫被害人資料,且其 係八十八年五月九日才到職,然其上筆跡既係巳○○所為,而被害人係於同年五 月六日匯款至台中三信商業銀行余肆海帳號內,同月十日匯款至乙○○郵局帳號 內,有上開匯款單及匯款執據附卷可稽,被告巳○○辯稱非彼等詐騙被害人亥○ ○,洵無足採。
(五)又逃匿被告劉育松以外之其他被告等人,彼此在同一辦公室,負責一專線,或二 人或三人一組,詐騙所得與劉育松、戊○○按事實欄所載比例分配贓款,彼等對 於其他被告等人與客戶間如何使用假名方式、按欲貸款數額之一定比例詐騙客戶 匯入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劉育松未支付貸款等事實,均知之甚詳,且均受僱於 劉育松領取固定月薪,再按各人接案成績各自從詐騙所得中抽取一定比例為業績 獎金,雖彼此因能力不同領取不同業績獎金,致彼此間收入有所不同,有如公司 內有人領取固定薪資,有人除固定低底薪外另依工作能力而有不同之業績獎金, 而其參與被告等人整體運作,為被告等人整體之一份子,如機器內之一小螺絲釘 般;又被告等人與被害人接洽時,告知被害人借款償還標準均相同,手續費等名 目匯款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復共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午○○等人帳號,有借貸清 還表及匯款帳戶一張扣案足證。各被告對於劉育松以外其他被告等人所為行為, 既在彼此犯意連絡範圍內,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巳○○、林妙瑱辯稱,
本案各被告間無橫之聯繫,僅與劉育松間有縱之聯繫,不應對劉育松以外之其他 被告行為負共同正犯責任,即無足採。
二、核被告戊○○、辰○○、寅○○、巳○○、申○○、壬○○等六人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及同法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未遂罪。被告寅 ○○、申○○、壬○○等三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等三人分 別偽造李偉慶、王昆成、李國智署押,蓋用偽刻李偉慶、李國志於如附件㈠保證 書附件㈢保證金收據,均為偽造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查被告戊○○ 等明知實無借款而以事實欄所載之貸款廣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委託力達廣告 社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大報之分類廣告,利用急需用錢之不特 定社會大眾信任上開各大報之辦報信譽,而對於急需用錢之不特定社會大眾施以 詐術,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因而有花博智、李美鳳、「玉珍」、林惠玲、顏 俊良、陳小姐、陳建安、張新律、劉參妹及詹美玲、潘金泉、范秀香等人因見上 開廣告而打電話洽詢,幸未受騙,有上開人員之資料載於被告等人記事簿,核彼 等此部分所為犯行,係屬詐欺未遂罪。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事實雖未敘 及被告詐欺花博智等人未遂及劉育松、寅○○、申○○、壬○○等人偽造私文書 部分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自在原審法院及本院所得審判之範圍 。被告等人與在逃匿通緝中之劉育松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罪犯行,於附表一、二所 示時間,及被告寅○○、申○○、壬○○等人與劉育松間就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詐欺既遂、詐欺未遂犯 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且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應論以情節較重之詐 欺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寅○○、申○○、壬○○等人所犯偽造 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偽造 私文書處斷。
三、原審法院予以被告戊○○、辰○○、寅○○、巳○○、申○○、壬○○等六人,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 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參照最高法院十 八年上字第一三七九號、二十年非字第四十二號、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一三號判例 );且沒收之物,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始為合法,否則諭知沒收,即 難謂有事實之根據(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判例)。原審判決 諭知傳真機一台、電話七台沒收未於犯罪事實欄內具體記載,而予宣告沒收,尚 欠不合;又查扣案之監視器二台、針孔監視鏡頭一個、電線一卷,係在逃通緝中 被告劉育松所有裝置在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七四號十一樓,供監視使用; 電話費收據費收據三十六張,係裝設用前揭電話,中華電信公司收費之收據,匯 款單一張劃撥儲金收據二張、匯款執據一張,廣告費請款明細單一份,經核亦均 與其所犯本案共同詐欺取財罪無直接關係,原審判決予以宣告沒收,亦有未當。 ㈡次查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保證書 或保證金收據,係被告寅○○、申○○、壬○○等三人,分別經在逃通緝中被告
劉育松囑咐,基於犯意聯絡,未經李偉慶、王昆成、李國智等人同意所偽造之事 實,非據經被告寅○○、申○○、壬○○等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分別供認明 確在卷,且為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戊○○、辰○○、巳○○等二人並未 有共同參與偽造該等私文書之犯意或行為,原審判決諭知被告戊○○、辰○○、 巳○○等三人主刑為共同詐欺取財罪名,竟於各在該被告等主刑之後,亦宣告保 證金收據叁張沒收,也有違誤。檢察官對被告戊○○、辰○○、寅○○、巳○○ 、申○○、壬○○等人提起上訴略以:被告等人共同向被害人丁○○等十二人詐 欺取財,惡性非輕,且一再飾詞否認犯罪,難認有悔改而無再犯之虞,原審判決 宣告緩刑,自有不當等語,未指摘及原審法院判決前揭之不當,惟原審法院判決 既有前揭之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法院關於被告戊○○等六人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戊○○等六人,均因年輕識淺,被在逃通緝中被告劉育松僱用而犯本 案之罪,趁借款人急需用錢佯施貸款詐取被害人錢財,在逃被告劉育松獨得百分 之五十,被告戊○○等人每人犯罪所得不多、各人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及次數、 參與犯罪之情節輕重、犯罪後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大致坦承不諱及被告等人或與被 害人丁○○達成和解或戊○○單獨與被害人丑○○、李國峰、酉○○間達成和解 或確已發函願與其餘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仍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戊○○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各六份在卷可按,被告等人大致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或繼續與被害人和解中,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宣告緩刑不當為無可採(其中被告林妙瑱原審宣告緩刑未上 訴)所宣告之刑,仍認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扣案如 主文所示傳真機一台、電話七台、廣告稿七張、借貸清還表三張、廣告十一張、 匯款帳號一張、筆記本六本之物,為被告劉育松、寅○○、巳○○、申○○、壬 ○○及已判刑確定,被告林妙瑱等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保證書、保證金收據 ,係被告劉育松與被告寅○○、申○○、壬○○共同偽造,屬被告劉育松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其保證金收據上偽造之署押印文,已因保證 書或保證金收據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重為宣告沒 收。(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例)。偽造前揭印章五顆,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辰○○、寅○○、壬○○、 巳○○、林妙瑱及申○○等人,受僱於劉育松,以假名方式,在附表一編號十一 、十二所示時間、犯罪方式手段,要求被害人戌○○、子○○匯入指定帳戶,而 騙得戌○○、子○○各三萬五千元、五萬五千元,因認被告戊○○等六人此部分 亦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既遂罪嫌等情。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 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之基礎,分別經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 號判例可資參照。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有詐欺罪,無非以被害人之指 訴及當場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物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戊○○等人,對於扣得之物中 有戌○○及子○○之年籍資料之記載固不否認,惟一致矢口否認有被訴此部分詐 欺犯行,辯稱:彼等均係八十八年四月以後,始受僱於劉育松,被害人受騙時間 均在八十八年四月之前等語,彼等就此部分不生詐欺問題。經查,被害人戌○○ 於警訊中供稱伊係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見報紙廣告意欲借款,而依電話中自稱 陳小姐之人要求支付手續費及保險費,而匯款至徐健鋒之郵局帳號,受騙三萬五 千元;另被害人子○○則稱係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見報載貸款廣告,因欲借款依 電話中自稱孫先生者指示,先行支付手續費及公證費,始匯款五萬五千元至庚○ ○之郵局帳號,因而受騙等。然被告戊○○等人自警訊、檢察官偵查迄原審及本 院審理中,被告戊○○均稱其自八十八年四月初受僱於劉育松,被告辰○○堅稱 其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始受僱於劉育松;被告寅○○供稱其自八十八年四月中 旬始受僱於劉育松,被告壬○○則稱其自八十八年五月五日才受僱於劉育松,被 告巳○○亦稱其自八十八年五月九日方受僱於劉育松;被告申○○稱其自八十八 年五月十二日方受僱於劉育松等情(除其中辰○○、申○○對於二人詐騙附表一 編號三之被害人丙○○四萬八千元,而丙○○受騙時間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應認辰○○、申○○至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即受僱於劉育松)在無積極 證據下,應認被告戊○○等人受僱於劉育松之時間均在八十八年四月以後,被告 戊○○等人加入劉育松為首之詐欺犯罪時間既在被害人戌○○、子○○受騙之後 ,尚難遽以被告申○○承劉育松之命抄錄被害人資料,即認被告戊○○等人就附 表一編號十一、十二之犯罪事實,與在逃通緝中被告劉育松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等人,對於此部分 被訴詐欺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原應為被告戊○○等七人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 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戊○○等六人,就此部分犯行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就此部分另為被告戊○○等六人無罪之諭知,併予敍明。五、被告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本院審判期日不到庭,爰不待其到 庭陳述,逕行判決,亦併予敍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廖 柏 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寅○○、申○○、壬○○部分得上訴。
被告戊○○、辰○○、巳○○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曉 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一 :犯罪事實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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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犯 罪│被 害 人│財 物│ │被 告│ │
│ │ │ │害 │ │匯入帳號 │ │犯罪方式手段 │
│ │時 間│地 點│姓 名│損 失│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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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八│台中市│丁 ○ ○│新台幣│新竹企銀: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第│
│ │年五月│山西路│ │五十四│00000000000 │戊○○│一信貸」廣告,乘│
│ │十八日│二段二│ │萬元 │彭普及 │辰○○│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至同月│七四號│ │ │郵局帳號: │寅○○│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廿五日│ │ │ │00000000000000│壬○○│,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午○○ │巳○○│、律師、信用保險│
│ │ │ │ │ │00000000000000│林妙瑱│等費用。 │
│ │ │ │ │ │徐健鋒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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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八│台中市│丑 ○ ○│新台幣│郵局帳號: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誠│
│ │年五月│山西路│ │六萬七│00000000000000│戊○○│泰信貸」廣告,乘│
│ │廿六日│二段二│ │千元 │午○○ │辰○○│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 │00000000000000│寅○○│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徐健鋒 │壬○○│,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 │巳○○│、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林妙瑱│等費用。 │
│ │ │ │ │ │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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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八│台中市│丙 ○ ○│新台幣│郵局劃撥帳號:│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台│
│ │年四月│山西路│ │四萬八│00000000 │戊○○│銀信貸」廣告,乘│
│ │廿八日│二段二│ │千元 │李偉慶 │寅○○│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 │ │申○○│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 │辰○○│,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 │ │、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 │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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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八│台中市│酉 ○ ○│新台幣│世華銀行: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信用│
│ │年五月│山西路│ │三萬五│00000000000 │戊○○│貸款廣告,乘被害│
│ │廿五日│二段二│ │千元 │午○○ │辰○○│人急需用錢或不諳│
│ │ │七四號│ │ │ │寅○○│銀行借貸業務,詐│
│ │ │ │ │ │ │壬○○│騙辦理之手續、律│
│ │ │ │ │ │ │巳○○│師、信用保險等費│
│ │ │ │ │ │ │林妙瑱│用。 │
│ │ │ │ │ │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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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八│台中市│卯 ○ ○│新台幣│郵局劃撥帳號:│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誠│
│ │年四月│山西路│ │二十二│00000000 │戊○○│泰信貸」廣告,乘│
│ │三十日│二段二│ │萬八千│李偉慶 │寅○○│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元 │郵局帳號: │申○○│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00000000000000│辰○○│,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彭達宏 │ │、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 │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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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八│台中市│癸 ○ ○│新台幣│新竹企銀: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永│
│ │年五月│山西路│ │二十三│00000000000 │戊○○│達融資」廣告,乘│
│ │十七日│二段二│ │萬七千│彭普及 │辰○○│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五百元│郵局帳號: │寅○○│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00000000000000│壬○○│,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午○○ │巳○○│、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林妙瑱│等費用。 │
│ │ │ │ │ │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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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八│台中市│己 ○ ○│新台幣│郵局劃撥帳號:│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美│
│ │年五月│山西路│ │一萬六│00000000 │戊○○│商信用」廣告,乘│
│ │二十五│二段二│ │千三百│林世鋒 │辰○○│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日 │七四號│ │元 │ │寅○○│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 │壬○○│,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 │巳○○│、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林妙瑱│等費用。 │
│ │ │ │ │ │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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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十八│台中市│未 ○ ○│新台幣│郵局劃撥帳號:│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非│
│ │年四月│山西路│ │三十一│00000000 │戊○○│法終結者」廣告乘│
│ │十九日│二段二│ │萬八千│李偉慶 │寅○○│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元 │郵局帳號: │ │不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00000000000000│ │,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彭達宏 │ │、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 │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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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八│台中市│甲 ○ ○│新台幣│郵局帳號: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信│
│ │年五月│山西路│ │三萬二│00000000000000│戊○○│用貸款」廣告,乘│
│ │三日 │二段二│ │千元 │黃文淵 │寅○○│被害人急需用錢或│
│ │ │七四號│ │ │ │林妙瑱│不詳銀行借貸業務│
│ │ │ │ │ │ │申○○│,詐騙辦理之手續│
│ │ │ │ │ │ │辰○○│、律師、信用保險│
│ │ │ │ │ │ │ │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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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十八│台中市│亥 ○ ○│新台幣│郵局帳號: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信用│
│ │年五月│山西路│ │二萬九│00000000000000│戊○○│貸款廣告,乘被害│
│ │六日、│二段二│ │千八百│李美鈴 │林妙瑱│人急需用錢或不諳│
│ │十日 │七四號│ │六十五│三信商銀: │寅○○│銀行借貸業務,詐│
│ │ │ │ │元 │0000000000 │壬○○│騙辦理之手續、律│
│ │ │ │ │ │余肆海 │申○○│師、信用保險等費│
│ │ │ │ │ │ │辰○○│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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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八十八│台中市│子 ○ ○│新台幣│郵局帳號: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信用│
│ │年二月│山西路│ │五萬五│00000000000000│ │貸款廣告,乘被害│
│ │十一日│二段二│ │千元 │ │ │人急需用錢或不諳│
│ │ │七四號│ │ │ │ │銀行借貸業務,詐│
│ │ │ │ │ │ │ │騙辦理之手續、律│
│ │ │ │ │ │ │ │師、信用保險等費│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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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八十八│台中市│戌 ○ ○│新台幣│郵局帳號: │劉育松│利用報紙刊登信用│
│ │年三月│山西路│ │三萬五│00000000000000│ │貸款廣告,乘被害│
│ │廿五日│二段二│ │千元 │徐健鋒 │ │人急需用錢或不諳│
│ │ │七四號│ │ │ │ │銀行借貸業務,詐│
│ │ │ │ │ │ │ │騙辦理之手續、律│
│ │ │ │ │ │ │ │師、信用保險等費│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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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 表 二 :刊登信用貸款廣告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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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 │廣告名稱 │聯絡電話 │次數│刊登報紙│版 別 │廣告費│備攷│
├──┼──────┼─────┼─────┼──┼────┼────┼───┼──┤
│01 │880428 │台銀信貸 │00-0000000│01 │中國時報│桃園版 │ 288元│ │
├──┼──────┼─────┼─────┼──┼────┼────┼───┼──┤
│02 │880427 │台銀信貸 │00-0000000│01 │聯合報 │桃園版 │ 288元│ │
├──┼──────┼─────┼─────┼──┼────┼────┼───┼──┤
│03 │880419.0426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北縣版 │1032元│ │
├──┼──────┼─────┼─────┼──┼────┼────┼───┼──┤
│04 │880419.0426 │銀行信用 │00-0000000│03 │聯合報 │北縣版 │1548元│ │
│ │880428 │ │ │ │ │ │ │ │
├──┼──────┼─────┼─────┼──┼────┼────┼───┼──┤
│05 │880428 │銀行信用 │00-0000000│01 │中國時報│桃園版 │ 288元│ │
├──┼──────┼─────┼─────┼──┼────┼────┼───┼──┤
│06 │880419.0426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聯合報 │桃園版 │ 576元│ │
├──┼──────┼─────┼─────┼──┼────┼────┼───┼──┤
│07 │880419.0421 │華泰信用 │00-0000000│05 │中國時報│北縣版 │2580元│ │
│ │880422.0426 │ │ │ │ │ │ │ │
│ │880427 │ │ │ │ │ │ │ │
├──┼──────┼─────┼─────┼──┼────┼────┼───┼──┤
│08 │880419.0422 │華泰信用 │00-0000000│04 │聯合報│北縣版 │2064元│ │
│ │880426.0427 │ │ │ │ │ │ │ │
├──┼──────┼─────┼─────┼──┼────┼────┼───┼──┤
│09 │880412.0426 │華泰信用 │00-0000000│03 │中國時報│桃園版 │ 864元│ │
│ │880427 │ │ │ │ │ │ │ │
├──┼──────┼─────┼─────┼──┼────┼────┼───┼──┤
│10 │880419.0422 │華泰信用 │00-0000000│04 │聯合報 │桃園版 │1152元│ │
│ │880426.0427 │ │ │ │ │ │ │ │
├──┼──────┼─────┼─────┼──┼────┼────┼───┼──┤
│11 │880428 │華興財務 │00-0000000│01 │聯合報 │北縣版 │ 516元│ │
├──┼──────┼─────┼─────┼──┼────┼────┼───┼──┤
│12 │880428 │華興財務 │00-0000000│01 │中國時報│桃園版 │ 288元│ │
├──┼──────┼─────┼─────┼──┼────┼────┼───┼──┤
│13 │880428 │華興財務 │00-0000000│01 │聯合報 │桃園版 │ 288元│ │
├──┼──────┼─────┼─────┼──┼────┼────┼───┼──┤
│14 │880420.0422 │貸款免擔心│00-0000000│03 │中國時報│北縣版 │1548元│ │
│ │880427 │ │ │ │ │ │ │ │
├──┼──────┼─────┼─────┼──┼────┼────┼───┼──┤
│15 │880420.0422 │貸款免擔心│00-0000000│03 │聯合報 │北縣版 │1548元│ │
│ │880427 │ │ │ │ │ │ │ │
├──┼──────┼─────┼─────┼──┼────┼────┼───┼──┤
│16 │880420.0422 │貸款免擔心│00-0000000│03 │聯合報 │桃園版 │1548元│ │
│ │880427 │ │ │ │ │ │ │ │
├──┼──────┼─────┼─────┼──┼────┼────┼───┼──┤
│17 │880420.0421 │非法終結者│00-0000000│04 │聯合報 │北縣版 │2064元│ │
│ │880427.0428 │ │ │ │ │ │ │ │
├──┼──────┼─────┼─────┼──┼────┼────┼───┼──┤
│18 │880419.0421 │誠泰互助會│00-0000000│04 │中國時報│北縣版 │2064元│ │
│ │880426.0428 │ │ │ │ │ │ │ │
├──┼──────┼─────┼─────┼──┼────┼────┼───┼──┤
│19 │880419.0426 │誠泰互助會│00-0000000│02 │聯合報 │北縣版 │1032元│ │
├──┼──────┼─────┼─────┼──┼────┼────┼───┼──┤
│20 │880419.0426 │誠泰互助會│00-0000000│03 │聯合報 │桃園版 │ 864元│ │
│ │880428 │ │ │ │ │ │ │ │
├──┼──────┼─────┼─────┼──┼────┼────┼───┼──┤
│21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3 │中國時報│台南版 │ 468元│ │
│ │880511 │ │ │ │ │ │ │ │
├──┼──────┼─────┼─────┼──┼────┼────┼───┼──┤
│22 │880511 │台銀信貸 │00-0000000│01 │中國時報│竹苗版 │ 288元│ │
├──┼──────┼─────┼─────┼──┼────┼────┼───┼──┤
│23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3 │自由時報│竹苗版 │ 864元│ │
│ │880511 │ │ │ │ │ │ │ │
├──┼──────┼─────┼─────┼──┼────┼────┼───┼──┤
│24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2 │聯合報 │桃園版 │ 576元│ │
│ │ │ │ │ │ │ │ │ │
├──┼──────┼─────┼─────┼──┼────┼────┼───┼──┤
│25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2 │自由時報│宜蘭版 │ 240元│ │
├──┼──────┼─────┼─────┼──┼────┼────┼───┼──┤
│26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桃園版 │ 576元│ │
├──┼──────┼─────┼─────┼──┼────┼────┼───┼──┤
│27 │880511 │台銀信貸 │00-0000000│01 │聯合報 │桃園版 │ 288元│ │
├──┼──────┼─────┼─────┼──┼────┼────┼───┼──┤
│28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3 │自由時報│雲嘉版 │ 720元│ │
│ │880511 │ │ │ │ │ │ │ │
├──┼──────┼─────┼─────┼──┼────┼────┼───┼──┤
│29 │880504.0505 │台銀信貸 │00-0000000│03 │聯合報 │嘉義版 │ 864元│ │
│ │880511 │ │ │ │ │ │ │ │
├──┼──────┼─────┼─────┼──┼────┼────┼───┼──┤
│30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聯合報 │北縣版 │1032元│ │
├──┼──────┼─────┼─────┼──┼────┼────┼───┼──┤
│31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自由時報│台南版 │ 384元│ │
├──┼──────┼─────┼─────┼──┼────┼────┼───┼──┤
│32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竹苗版 │ 576元│ │
├──┼──────┼─────┼─────┼──┼────┼────┼───┼──┤
│33 │880505 │銀行信用 │00-0000000│01 │聯合報 │宜蘭版 │ 192元│ │
├──┼──────┼─────┼─────┼──┼────┼────┼───┼──┤
│34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自由時報│高雄版 │ 384元│ │
├──┼──────┼─────┼─────┼──┼────┼────┼───┼──┤
│35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桃園版 │ 576元│ │
├──┼──────┼─────┼─────┼──┼────┼────┼───┼──┤
│36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高雄版 │ 480元│ │
├──┼──────┼─────┼─────┼──┼────┼────┼───┼──┤
│37 │880505.0511 │銀行信用 │00-0000000│02 │聯合報 │基隆版 │ 384元│ │
├──┼──────┼─────┼─────┼──┼────┼────┼───┼──┤
│38 │880510 │華泰信用 │00-0000000│01 │中國時報│北市版 │ 612元│ │
├──┼──────┼─────┼─────┼──┼────┼────┼───┼──┤
│39 │880505.0510 │華泰信用 │00-0000000│02 │中國時報│北縣版 │10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