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62號
KSDV,107,司促,18062,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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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203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93,0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2203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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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