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97號
KSDV,107,司促,17997,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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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7號
債 權 人 李建仁
債 務 人 李文偉
債 務 人 李文達
債 務 人 許美惠
債 務 人 孫潘彩鳳
債 務 人 陳惠鳳
債 務 人 王富星
債 務 人 曹紅英
債 務 人 林賜煌
債 務 人 朱有智
債 務 人 李雲英
債 務 人 陳國性
債 務 人 陳安平
債 務 人 黃淑華
債 務 人 吳耀慶
債 務 人 朱恩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
  元,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
  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
  定,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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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