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09號
KSDV,107,司促,17809,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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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禮智(原名:袁禮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禮智(原名:袁禮智)於民國89年10月20日向債權
  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
  67,317元正未給付,(其中17,501元為本金,49,816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潘禮智(原名:袁禮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
  462,641元正未給付,其中82,826元為消費款;379,815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潘禮智(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2826 │名:袁禮智│8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禮智(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501 │名:袁禮智│8月2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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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