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81號
債 權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債 務 人 福懋首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枺紫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
參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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