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529號
KSDV,107,司促,17529,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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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炳彰律師即蘇明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蘇明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
  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㈢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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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