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513號
KSDV,107,司促,17513,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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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周惠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參仟伍佰玖拾
  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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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