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67號
KSDV,107,司促,1746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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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瑞良於民國91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1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220,240元正未給付,其中
    73,460元為本金;146,69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瑞良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73,645元正未給付,其中
    21,182元為本金;52,37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顏瑞良於民國91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216,618
    元正未給付,其中69,143元為本金;127,030元為利息
    ;20,4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顏瑞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596,253
    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74元為消費款;435,279元為循
    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瑞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3460 │     │8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顏瑞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182 │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顏瑞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計 │
│  │69143 │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顏瑞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7374│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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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