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智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智耀於民國90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93年02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 8月23日止累計98,113元
正未給付,其中43,113元為本金;4 7,959元為利息;
7,0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楊智耀於民國90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
累計406,849元正未給付,(其中101,918元為本金,
304,107元為利息,8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楊智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663,960
元正未給付,其中172,319元為消費款;488,041元為循
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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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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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智耀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52% │
│ │43113 │ │8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智耀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2319│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楊智耀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918│ │8月2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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