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273號
KSDV,107,司促,1727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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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宏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0月6 日起
  至93年10月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
  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95,424元未給付,其中31,676元
  為本金;63,66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1年8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2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
  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229,139 元未給付,其中58,012元為本金,17
  1,12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687,559 元未給付,其中179,69
  3 元為消費款;502,844 元為循環利息;5,022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676 │     │8 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9693│     │8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012 │     │8 月2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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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