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宏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0月6 日起
至93年10月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
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95,424元未給付,其中31,676元
為本金;63,66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1年8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2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
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229,139 元未給付,其中58,012元為本金,17
1,12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7 年8 月22日止累計687,559 元未給付,其中179,69
3 元為消費款;502,844 元為循環利息;5,022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676 │ │8 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9693│ │8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周宏松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012 │ │8 月2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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