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224號
KSDV,107,司促,17224,2018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勵君於民國87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1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80
  ,765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