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96號
KSDV,107,司促,17196,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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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9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義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
  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6年1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20,0
  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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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